频 道: 首 页|新 闻|国 际|财 经|体 育|娱 乐|港 澳|台 湾|华 人|留 学 生|IT|教 育|健 康|汽 车
房 产|电 讯 稿|图片·论坛|图片网|华文教育|视 频|产经资讯|广 告|演 出|图片库|供 稿
■ 本页位置:滚动新闻
站内检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在物权法实施前“出手” 京城开发商突击卖车位
2007年04月16日 11:23 来源:经济参考报


 

    3月20日,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中新社发 黄正胜 摄


版权声明:凡标注有“cnsphoto”字样的图片版权均属中国新闻网,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使用。

  物权法有关车位界定的条款引发了一个新现象。记者近日在采访中了解到,物权法通过后,京城出现了不少开发商突击卖车位的现象。不过记者公开对多家开发商进行采访的结果是,所有的开发商一口否认。而在与几位较熟的开发商私下聊天时,他们向记者透露:“肯定有影响,得尽快想办法在10月1日物权法实施之前多卖些车位。”

  “售楼处销售人员的回答是经过培训的,不信,你无论去哪个销售中心,回答肯定都是否定。”一位京城知名开发企业客户服务部负责人告诉记者,按照物权法的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而一般能卖的产权车位都在建筑物地下,“也就是说应该是属于物权法规定的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的共有部分。现在的问题是什么是共同管理权?是不是意味着今后即便是开发商能拿来卖的产权车位的定价问题,也应该是业主和开发商共同商量确定,而不是像现在这样由开发商单方面来定?因此,部分开发商担心今后车位定价不能自己说了算,所以现在才着急抢在10月1日前多卖车位。”

  另外,按照物权法的第74条款,10月1日以后,随着物权法的实施,小区车位将优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要。“以前车位不一定是卖给或者租给本小区的业主。”据介绍,北京现在很多小区的车位购买对象不全是本小区业主。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现在除了高档住宅外,中档住宅特别是普通住宅,业主买房后一般都“负担较重”,因此车位销售不是很好。于是,本身规划有大面积商业区或者周边有很多商业、高档住宅的小区开发商就把小区的车位卖给或租给了商家、周边车位价格更高的“隔壁小区”的业主。据记者了解,望京地区、朝阳北路以及东四环等地,这样的小区不少。“物权法实施以后,这样的做法也许就不行了,而少了小区业主以外的买主,车位也许就更卖不动,这才导致很多小区都有‘暗渡’车位的现象。”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车库的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属于业主共有。这将意味着,开发商如果现在不卖掉公共车位,物权法实施以后,他们就无法通过出售车位而获得利益了。对于目前开发商的降价出售措施,不少业主开始心动,甚至考虑买两个以上的车位。专家认为,这种做法存在风险。那么对开发商现在集中推出的车位到底是买还是不买?专家表示,物权法出台后更多的是对车位的权属作界定,即车位到底归谁将有更明确的说法;但是对于车位的成本、价格,物权法以及相关地方法律都没明确提到。“市民可按照自己的具体需求,结合车位价格考虑是否出手”。在专家看来,车位的价格最终还是要由供求关系确定,即便业主共有的车位,业主也得付出代价才能取得车位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洛涛)


[每 日 更 新]
- 中国赴日留学人员人数累计达到九十万人
- 台"陆委会"副主委:江陈会对两岸关系具重要意义
- 大陆海协会副会长张铭清抵台湾 参加学术研讨会
- 国产新舟60支线飞机成功首航 飞行平稳噪音不大
- 阿利耶夫再次当选阿塞拜疆总统 得票率为88.73%
- 九名中国工人在苏丹遭绑架 大使馆启动应急机制
- 证监会:城商行等三类企业暂停上市的说法不准确
关于我们】-新闻中心 】- 供稿服务】-图片库服务】-【资源合作-【留言反馈】-【招聘信息】-【不良和违法信息举报
有奖新闻线索:(010)68315046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法律顾问:大地律师事务所 赵小鲁 方宇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京ICP备05004340号] 建议最佳浏览效果为1024*768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