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手房买卖中,中介公司本应按照法律规定为买卖双方提供居间服务。然而,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判决的两案中,购房人为办理银行贷款,在中介普润公司操作下与出售方签订“阴阳合同”,最终因贷款问题致购房不成,中介普润公司要求买卖双方支付佣金3.5万元诉讼请求被判驳回。
2005年2月,陈先生夫妇为出售其位于南丹东路上的两套房屋,找到中介普润公司。在普润公司的居间下,陈先生夫妇与张女士姐妹分别达成《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张女士购买2A室房屋,张女士的姐姐购买2B室房屋,两套房屋出让总价为515万元,中介费由陈先生夫妇和张女士姐妹分别支付5万元和2万元。
因张女士对自己能否顺利办出银行贷款有疑虑,在普润公司的操作下,买卖双方交给房地产交易中心及银行审贷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文本均将房屋总价虚构为656万元。为避免就房屋价格产生纠纷,双方又签订了备忘录,再次明确了实际价格为515万元。后因张女士购买2A室的贷款未获银行审批,2A室房屋未能实际成交。为此,陈先生夫妇和张女士姐姐分别支付了普润公司佣金2.5万元和1万元,对剩余的一半佣金陈先生夫妇和张女士均拒绝支付。
为此,普润公司将买卖双方告上法庭,要求陈先生夫妇和张女士付清全部佣金。普润公司认为,其已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居间义务,双方未能成交的原因在于张女士没能办出贷款,而这不是中介公司的责任,故佣金仍应按约支付。而陈先生夫妇则认为,其委托普润公司将两套房屋一起出售,但普润公司与其签订了两套房屋出售合同,实际只成交一套,所以居间义务并未完成。张女士也认为,普润公司为促成交易,唆使其虚构房价以降低贷款在总价中所占的比例,故在履行合同中有瑕疵。因此,买卖双方均要求驳回普润公司诉讼请求。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普润公司作为专业房地产居间人接受出售方委托提供订约的媒介服务,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在居间过程中,普润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和可靠,以使买卖双方对是否进行房屋买卖有真实的判断。然而,普润公司在居间行为中违反法律和法规,对2A室房屋未按照真实价格签订买卖合同。该违规操作一方面干扰了正常的房地产买卖市场秩序,另一方面也使房屋买卖双方降低了对贷款风险的预见。现因买方未办出贷款未成交,对此,普润公司和买卖双方均有过错,故普润不能收取相应佣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普润公司诉讼请求。(何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