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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管部门发布购房警示 口头承诺要写进合同

2006年12月20日 09:47

  中新网广州12月20日电 (记者 陈建)“发证日期为2006年5月,发证时各栋已建层数为20层,购房者在2006年11月底看房,发现只建到22层,显示出工程进度过缓,购房就要三思而行了”——年底购房潮又到,十九日,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历年来市民的投诉举报发出购房警示,就诸多购房细节问题予以提醒,建议将所有口头承诺都写进合同。

  据介绍,市民购房前可登录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网站(www.laho.gov.cn)或拨打房地产市场监督热线83346239查询房地产中介公司以及从业人员的资质。

  购房前要核实买卖双方身份,如一方委托他人办理有关交易事项,应出示委托书,确认委托权限;慎重给付定金,并要求房地产公司开具书面票据作为凭证。定金应直接交给开发商或中介公司,并要求开具加盖该公司财务专用章的票据。对开发商售楼人员或中介公司工作人员个人收款,不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的,要坚决拒付任何款项。

  对于采取按揭方式购买房屋的购房者,房管局提醒,要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可要求在合同中注明“如果因申请银行贷款达不到预期金额,或银行拒绝贷款,而导致购房失败的,可免责并退回所交款项。”

  房管局表示,应将各项“口头”承诺写进合同:卖方或经纪人员承诺送家私、家电等,应要求在合同中列明所送家私、家电的清单,避免产生纠纷;房地产经纪承诺协助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或按揭手续的,应要求在合同中写明办理手续所需时间。

  时下,许多市民在委托中介办理房屋交易时会担心因签合同不慎而引来麻烦,许多中介也因为客户迟迟不签合同而焦急。事实上很多中介公司自拟的合同确实对自己的权利规定多,对客户的权利规定少而义务规定多,大多纠纷因此而起。据了解,日前,市国土房管局和工商局经多次论证,联合推出《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现已向全市推荐使用,买方、卖方接受中介服务时可选用此合同,也可以此合同为参考与中介协商拟定中介服务合同。

  在签订认购书时,交易双方应明确,如果在约定时间内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卖方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向买方返还所收取的预订款。以防止开发商直接收存或挪用商品房预售款,所有纳入房屋管理系统的项目,其预售款的缴交,必须凭联机打印的《商品房预售款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款,这样才能进入预售款监控系统。

  许多购房者在购买预售商品房时,听说要查看预售证,却不知预售证中反映的事项哪些是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市民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更多信息:

  第一,《广东省广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楼盘可销售的标志。购买了不允许销售的房屋,最后办不了产权证。

  第二,预售证号。购房者可凭预售证右上角的编号在公共网站上查询该项目的基本情况,还可确认预售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第三,预售款专用账户。预售证上有一栏专门显示该楼盘的监控专用账户,购房者需将定金、房款存入此账户中,以保证房款不被开发商挪用;

  第四,了解工程进度。预售证上有显示发证时各栋已建层数,购房者可根据发证日期到买房时已建层数来估计工程进度是否正常。如显示出工程进度过缓,购房就要三思而行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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