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小长假,李先生夫妇过得不开心,他们在4月30日接到法院判决,必须赔给房东6万元违约金。学区房没买成,还倒贴进去6万元,这让李先生夫妇懊恼不已。
和大多数父母一样,外地来杭的李先生夫妇希望通过购买学区二手房来解决孩子的择校问题。他们看中了江干区采荷社区附近一套挂牌价为80万元的房子。李先生说,看中这套房子,首先考虑到是学区房,另外中介公司承诺可以为他办理公积金贷款,房贷月供在承受范围之内。
看了学区房匆匆下单
去年6月21日,李先生夫妇交了一万元定金后,与中介公司、房东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合同里约定,李先生夫妇于2008年7月6日前将首付款32万元打入中介公司账户。付款到账后,李先生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后两个工作日转付给房东。房东于2008年11月15日之前将房屋交付给李先生,并协助办理一切手续。
李先生说,中介公司随后告知他无法办理公积金贷款,而通过商业贷款每个月的按揭款则要多出很多。考虑到妻子没有工作,按揭压力太大,李先生犹豫了。李先生同时了解到,即使购买了学区房孩子也不一定就能到学区所在学校上学。这更让李先生夫妇不想购买这房子了。
“我们一直认为是中介公司违约在先。”李先生夫妇认为交易没有达成,主要责任应该在中介公司。没想到,房东随后以李先生夫妻违约为由,将两人告上法院,要求李先生夫妻支付16万元的违约金和房价下跌导致的损失10万元。
原来,在转让合同签订后不久,李先生夫妇提出自己资金不能如期到位,于是向房东提出延期支付房款的要求。三方又在2008年6月27日签订了一份原合同的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里,李先生夫妇同意在2008年10月30日前履行付款义务,房东同意于2008年11月30日前交房。协议里对双方的违约责任重新约定:若李先生夫妻未依约将首付款打入保证金账户,则应支付违约金16万元,同时双方到中介处解除合同。
法院判定购房者违约
在法庭上,李先生夫妇提道,在三方补充协议里还有一条,在交款交房期限均延期处理过程中,涉案房子由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只要有客户购买该房,三方就无条件解除原来的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定金退还,各方互不追究他方责任。而到了7月中旬,他们发现中介公司并未将房屋挂牌销售,向采荷一小咨询购房入户事宜,得到的答复是不存在这样的政策,这才发觉被骗。李先生夫妇表示,他们为此还专门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但均没有结果。
至于房价下跌损失,李先生夫妻认为没有10万元那么多,该房产处于中心区域,即使下跌也不会很多。
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4月30日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房东与李先生夫妇签订的转让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李先生夫妇按约定在2008年10月30日前将首付款人民币32万元打入指定的保证金账户,构成了违约,故应承担违约责任。李先生夫妇关于中介公司虚假承诺其可以享受购房入户政策及在其交首付款之前拒绝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辩解,没有直接有效证据支持。
鉴于房东放弃对涉案房屋进行重新估价,认可现价78万元,李先生夫妇以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为由要求减少,理由正当,法院根据实际情形,判令李先生夫妇赔偿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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