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深圳“断供第一案”之称的漾日湾畔断供案,昨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原告招商银行蛇口支行及被告漾日湾畔业主潘先生的代理律师,围绕被告从深圳国基房地产开发公司处接过的房屋按揭是否为假按揭而展开舌战。《第一财经日报》获悉,由于无法办理房产证,被告已连续10个月未缴供楼款。
“假合同”骗贷?
被告代理律师闫大为在答辩状中称,2003年11月,由国基地产开发的漾日湾畔开盘。因销售不佳,国基地产工作人员求被告帮忙在一份空白买卖合同及一份招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上签字,购房首期款及按揭供楼款均无需被告承担。碍于朋友情面,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被告在这两份合同上签字。
被告还应国基地产要求,在后者提供的4份文件,即“深圳市预售商品房注销合同备案登记申请书”、“解除房产买卖合同协议书”和2份“声明”上签名。其中一份要求被告声明未实际缴付涉案房产首期款和供楼款,不承担购楼和按揭的责任和义务,将应国基地产要求随时配合办理退楼或回购手续;另一份则为被告向招行声明,同意将抵押的涉案房产交由国基地产回购,回购款用于偿还按揭本息。
2005年3月,国基地产资金链断裂,无法如期继续按月支付本息。
闫大为称,国基地产向贷款银行出具一份盖有国基地产公章的“确认已交房款声明”,称房屋购买人已向国基地产支付全部首期款并通过按揭方式支付其余房款,房屋产权归属业主。原告工作人员口头告知被告,房产已抵押给银行,产权清晰,只要继续供楼,不再追究房屋首期款及前期供楼款,并可很快办好房产证。
因此,被告接过国基地产供楼的接力棒。不过,国基地产在2006年6月宣告破产,法院指定的清算小组在账目上查不到被告房产的首期房款缴纳记录,因此房产证一直办不下来。
自今年1月起,被告停止供楼。4月22日,原告将被告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其偿还剩余贷款88.42万元。
责任归属争论
在庭审现场,原告代理律师认为,由于购房合同和按揭合同都有被告亲手签名确认,说明按揭合同有效,被告未履行借款合同的义务,存在违约责任。
闫大为认为银行参与假按揭,理由是涉案房产价格按套内面积计算达10957元/平方米,即使按套计算也达8000元/平方米,比同期同地点房产价格高出许多。此外,银行放贷时未向被告作任何通知及向其确认。国基地产破产前,由于资金链断裂已断供9个月,当时银行未追究被告责任,存在与国基地产合伙欺骗被告的嫌疑。
原告代理律师则表示,贷款审批时,国基地产向其出具带有双方签字确认的购房合同、按揭合同及付清首期款的收据,银行无法查实被告是否向国基地产支付首期款。至于国基地产与被告是否改变贷款用途,银行无法得知,也不存在违规放贷的事实。而购房合同中约定的购房价格属商业行为,地点、楼层、户型和朝向不同,价格均存在差异,银行无法干预。
原告代理律师还认为被告有参与零首付与假按揭的嫌疑。他称,被告有可能为规避首期款,而与开发商合作拔高房价,以达到零首付目的。
至于被告提供的上述“声明”,原告代理律师表示,被告并无任何证据显示上述文件从银行取得,国基地产也无交给银行的签收条。
国基地产破产清算小组作为庭审第二被告作陈述。其代理律师表示,国基地产在销售过程中的确存在通过假按揭从银行套现的情况,被告也未向银行支付首期款及前13个月的月供,至于上述“声明”是否从银行取得,破产清算小组并未得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择日另行宣判。(谢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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