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先生把家门口的空地建成商铺并出租,不久便被拆除,最后自己既要赔上建筑的费用,还要赔偿租客的装修费用、租金、押金,损失不只双倍。“本以为投入很少,回报很高,自己得了大便宜,”高先生对损失的10余万元心疼不已,“这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
在门口空地建起商铺出租
高先生家在老城区一条步行街上,由于步行街上的商铺经营红火,渴望“致富”的高先生非常羡慕,千方百计寻求赚钱的大计。由于家门口有一块不小的空地,高先生灵机一动,如果建起一间小面积的商铺,以较低于其他商铺的价格出租,回报一定非常可观。
于是,高先生兴致匆匆地找到建筑工人,花了不到10万元建起了一间小商铺,并以低于市场价格30%的价格出租给吴先生,签下了3年租约。吴先生花了3万元将商铺进行装修,开始经营起服装饰品,生意也颇佳。高先生以超低成本投入就有不少钱入袋,令他为自己的精明而自得。
商铺被强制拆除还要赔钱
没想到,不到半个月,城管大队就找到高先生,要求他限期拆除这间商铺。高先生忿忿不平,认为这块小空地属于自己的家,自己有权决定其使用,因此拒绝拆除。在几个星期后,这间商铺还是被强制拆除。
租客吴先生向高先生要求退回押金和一个月的租金,并要求高先生赔偿装修的3万元。高先生为自己损失的近10万元心疼不已,除了愿退回押金外,不同意吴先生的其他要求。吴先生无奈之下,只好把高先生告上法庭。
最后,法庭判决高先生要负全责,除了退回各款项给吴先生外,还必须负担3万元的装修费。高先生既要赔上自己的“成本”,还要赔钱给租客,双重损失让高先生后悔莫及。
租赁警示
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罗德旭律师表示,物业出租需要有合法手续,其中包括报建和施工许可证,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才成为合法租赁物。如果不是合法租赁物,其损失应该由“业主”自负,其损失绝对大于非法出租带来的效益。
另外,在该案例中,租客其实也承担部分责任,在租赁前贪图便宜而没有认真审查业主有无合法房产证,这个教训也值得租客吸取。(林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