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上周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宣布增加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品种后,不断有市民咨询贷款问题。昨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人士就11月24日起执行的《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提醒市民:购买商品房期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的必须采取保证担保或质押担保方式。
据介绍,新贷款政策调整后,增加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两类贷款品种。市民在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时,若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提供:《天津市房屋登记证明》(登记类别为所有权预告登记)及复印件2份;借款人有配偶或有共同购房人的,借款人配偶或共同购房人及配偶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房屋共有权人同意抵押声明》3份。若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应提供: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承办银行认可的银行存单或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及复印件1份;借款人有配偶的,配偶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同意以共有财产抵押(质押)保证书》2份。同时,新办法还规定,职工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若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应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须以所购住房以抵押的方式提供反担保。抵押住房现值按照购买该住房的总价款或者该住房评估价值低值确认,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住房现值的80%;采用质押担保的,有价证券金额不得低于借款本息总额。
此外,本市目前还规定:购买商品房、限价商品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购买私产住房的,不得超过20年;购买公有现住房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不得超过10年。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五年。使用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同时使用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
下月公积金提取执行更多便民细则
明确共同购房提取范围和条件
昨日,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外宣布:依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12月1日起,本市再次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方便职工办理相关手续。其中不仅扩大提取范围,而且明确共同购房的提取范围和条件。对利用商业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也有新规。
据悉,新办法规定,在现有因购房等住房消费行为及因大病等非住房消费行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基础上,新增以下4种情况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纳入本市城镇居民特困救助范围的;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购买已取得产权的自有住房,且具有所购住房坐落城市户籍或在所购住房坐落城市工作的职工。同时,新办法对职工与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外的其他人共同购买住房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做出规定:未使用住房贷款共同购买住房的,共同购房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使用住房贷款共同购买住房的,借款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在利用商业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也有新规。新办法规定,职工使用商业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但不得超过购房首付款。使用商业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在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后,凭还款凭证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且合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贷款结清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下月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
提前还款或担保公司代偿还款不适用委托提取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于12月1日执行。其中规定:为方便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还款,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办理委托提取业务。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士昨日解释了人们关注的问题,并提示市民:提前还款或担保公司代偿还款不适用委托提取。
据悉,委托提取业务是指职工在偿还贷款本息后,贷款银行将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自动划入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户,用于还款,职工不用每月到柜台办理还贷、提取手续,且不用承担任何费用。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或住房公积金与中德住房储蓄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均可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业务。职工应在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同时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业务。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也可以再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业务。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业务时,应由借款人到贷款银行办理,申请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应同时到场。职工与贷款银行签订的委托提取协议于协议签订后职工首次按月偿还贷款并成功提取后生效。
职工办理委托提取后,委托提取额度为: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按月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按借款人本月已偿还住房贷款本息金额提取。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或等于按月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按借款人及其配偶各住房公积金账户保留1元后的余额提取。借款人每月还款只能提取一次。
那么提前还款适用于委托提取吗?本市公积金管理部门人士强调:只有借款人按月偿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本息适用于委托提取业务,提前还款或担保公司代偿还款不适用委托提取,借款人提前还款或担保公司代偿还款的,借款人及配偶应按《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的有关规定到管理中心的分中心或管理部柜台办理提取,但按月偿还贷款的还款凭证不得作为柜台提取凭证。(记者刘英潮 通讯员孙佼佼 刘军 董天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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