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在约定期限内将客户房屋卖出,房屋中介为逃避由自己出资将房屋买下的义务,虚构买房人用假身份来签合同,然后让“买房人”失踪,省掉购房款。记者昨天获悉,中介公司的骗局被识破,市二中院终审判令该公司支付卖房人9万元违约金。
2007年12月6日,陈先生与一房屋中介公司签约,约定由该中介独家代理陈先生出售房屋,委托出售净价不低于180万元,代理期限至2008年6月8日。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中介如未在合同期内出售此房,要在合同期届满后15天内出全款177.5万元购买此房。
2008年6月初,在代理期限即将届满时,中介联系陈先生,称一张姓女子有购房意向。同年6月18日,陈先生与张女士及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张女士在房屋买卖合同签署前支付定金1万元,并在2008年7月1日前支付房屋总价款的30%即50万元。然而,张女士在交了1万元定金后就消失了,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陈先生随后状告中介公司,称其提供虚假信息,致使房屋未能实际出售,他要求中介赔偿违约金9万元。
一审开庭时,中介辩称,客户对市场丧失信心才未履约,1万元定金已作为赔偿,中介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陈先生一审败诉后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陈先生通过“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及大栅栏派出所核查发现,声称买他房子的张女士的身份证号码不存在,而与她出生日期、相貌相对应的人,名字与张女士的不符。陈先生认为,与他签约的人化了名,并编造了身份证号。此外,他还提交照片等证据证明,所谓“张女士”与中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朋友关系。
市二中院审理认定,中介公司为陈先生找到了购房者,本可以免除该公司出资全款购买房屋的义务。但该公司找的购房者与公司及法人代表存在密切联系,中介公司通过这种方式,导致陈先生房屋未能及时出售,损害了陈先生的利益。法院据此认定中介公司的行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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