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有争议而决定不买房,买主李先生预付的1万元“诚意金”变成“定金”落入了中介口袋,变成中介费要不回。据悉,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像李先生这种被收取“诚意金”的现象较为常见,市消委会提醒,进行房产中介交易,要警惕不良中介利用“诚意金”转“定金”、“佣金”改“定金”等手法欺诈。
中介收“诚意金”不妥当
近日,李先生与中介签订了《认购意向确认书》,委托购买一套57万元的商品房,付了1万元“诚意金”,约定如果业主同意按约定条件出售,诚意金转为定金。当前,因双方有争议,李先生要求退回“诚意金”遭拒。
对此,市消委会秘书长邓国平认为,中介预收“诚意金”的做法不妥当。从2008年7月1日起实施《东莞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有关规定》,中介公司不能强行收取或者代管房产交易款,买卖双方可自行结算交由东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的专门账户作为委托,对交易结算资金实行监管。中介利用“诚意金”的名义,企图预先把部分佣金囊入袋中,避免交易过程中受买主反悔、串通、被同行抢客等不利因素影响,导致交易中止,分文无收。
“中介为的是保障自身单方利益,规避法律“定金”的约束,损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涉嫌欺诈行为。”邓国平指出,按规定,买方与中介公司只是居间关系,中介公司只能收取居间费,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如何规避“诚意金”风险?
预收“诚意金”的做法,这样中介在交易过程中完全不承担任何风险,达不成交易,中介就没收“诚意金”作为佣金,使买方处于不利地位。那么,在中介交易中如何规避“诚意金”风险?
邓国平指出,目前房地产中介公司在服务中收取买家“意向金”、“诚意金”等已经成为行业潜规则。消费者与中介签订购房协议前,一定要看清楚协议内容以及协议中的权利与义务,分析那些可能对自己不利的条款,并及时向中介公司指出。
如果一定要支付“诚意金”,则要尽量和中介公司制订附加条款,明确违约事实的认定,将可能产生的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对于不合理的费用,则完全可以拒绝,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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