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禁止房地产中介"吃差价" 业内人士不以为然——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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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禁止房地产中介"吃差价" 业内人士不以为然
2009年08月07日 11:0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广州8月7日电(记者 陈建)就近日广州市房管局针对房地产中介“吃差价”现象出台的新规,业内人士对此不以为然,有的表示新规毫无新意,其实政府一直都有严格监管;有的甚至认为中介“吃差价”的问题就是一个很难监管的问题,政府向各房屋中介机构发此通知只是为推卸责任。

  广州国土房管部门日前向各房屋中介机构发出通知:近期广州出现个别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以“存房”、“包房”等形式,取得房屋出租权后转租房屋,从中获取利益;更有极个别中介机构收取租金、租赁押金等款项后卷款失踪,严重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知还要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为房屋租赁提供中介服务时,不得出现如下行为:一是为权利存在瑕疵的当事人或者不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租赁提供中介服务;二是为“房中房”的租赁提供中介服务;三是为未经审批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房屋租赁提供中介服务;四是代房屋租赁当事人收取、保管资金,占用、挪用、侵吞客户资金。

  对中介“吃差价”这个问题,满堂红地产研究部总监龙斌觉得,在广州总体来看,房地产中介是比较规范的,“吃差价”这种做法基本上是没有的,在大型中介企业是要禁止的,但可能在个别中介中还是会存在。

  “其实在买卖市场,中介公司是基本没有‘吃差价’,因为现在要买卖者和中介三方一齐签订合同。但租赁市场有些是双方签订合同,即卖方与中介,中介与卖方,‘吃差价’可能还是会存在。”

  广州房地产研究专家韩世同则对政府加强监控中介的举措持有不同观点。他担心,这些加强监管的措施仅仅只是停留在法规条款上,而难以落实到实际操作和执行当中。韩世同认为“吃差价”问题是屡禁不止的现象。“但是如果中介从事房屋银行的业务并接受业主授权和合法委托,则是可以合法收取‘差价’的,关键在于中介是否合法取得业主委托的出租权。”他觉得,要区分“吃差价”如果从是否欺骗业主还是合法取得业主委托来界定才比较容易。

  “英国为了防止中介‘吃差价’,规定中介从业人员不得在从业的机构租售自己的物业,否则属于违法行为。”韩世同认为,这种做法多少有些“斩脚趾避沙虫”之嫌,但的确行之有效。“而我们的法规则形同虚设,无法操作和执行。似乎政府部门只要订了一些规矩,就完事大吉了,既可以对上交差,也可以对下推卸责任。”(完)

【编辑:齐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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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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