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在回答委员“为何房价越调越高”这个问题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郭允冲说,“住建部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手段很少,几乎没有什么手段。因为土地在国土部门,税收在税务部门,金融在银行部门。”他还表示,住建部今年将与有关部委一起研究,出台调控房价的措施。(3月8日《重庆晚报》)
的确,在房价的调控问题上,相比于国土、税务、银行等其他部门,住建部虽然是直接的主管部门,但过硬、有力的管理手段确实“很少”,甚至“几乎没有”。而众所周知,如果不从土地、税收、金融等关键问题上入手进行根本的触动,要想调控房价几乎是不可能的。
现在的问题是,郭允冲副部长的这番真话、实话,是否有利于房价调控的实现,乃至根本解决和避免“房价越调越高”的局面呢?在我看来,恐怕很难。假设一下:如果将郭副部长抱怨的诸如土地、税收、金融等手段和权力统统交给住建部,调控能否实现?房价能否降下来?事实上,早就拥有这些手段和权力的其他部门,长期以来也从来没有否认过调控房价的必要性和正当性,也并非没有运用过这些手段,但现实却是,调控一直在进行,房价却一直在上涨。
由此可见,房价调控要避免“越调越高”,我们缺的其实不是手段。在此,不妨看看其他几位代表、委员的真话、实话。全国政协委员梁季阳7日在政协全体会议上发言,认为“房地产市场的病根在于土地垄断,在于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过度依赖”,“2009年,全国的土地出让金收入超过1.5万亿元。不少城市的土地出让金已经占地方财政收入的近50%”,“世界上没有一个大国是靠出卖土地来支撑政府支出的”。再看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政协副主席陈万志的发言,“我国现阶段涉及房地产的税种有12项之多,涉及房地产的收费多达50项,两者共计62项”,“部分项目的税费已占到房地产价格的30%至40%,一定程度上推高了房价”。
答案很清楚。实现调控房价,在“手段”之外,我们所真正缺乏的其实是一种建立在充分尊重民生、捍卫民权基础上的利益平衡约束体制——一个能够平衡政府、开发商和住房消费者之间利益,约束抑制前两者尤其是政府利益冲动、自我牟利的机制体制,比如一个真正公开透明、可监督,能确保公共品质的财政机制体制,一个真正“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民主法治程度充分的税收管理运行机制体制。
很明显,无论是“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过度依赖”,还是“涉及房地产的税费过多过滥”,说到底,要害实际上都是利益或利益分配的问题——如果政府和开发商拿走的太多,尤其是政府如果不仅不能做到“让利于民”反而热衷于“与民争利”,那么房价的不断上涨、“越调越高”就是不可避免的,再多的调控“手段”,也只能算是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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