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物业税到位必须以民主公开程序为前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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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物业税到位必须以民主公开程序为前提
2010年02月08日 09:41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当前社会对物业税问题的所有争论与质疑,对相关的制度制定部门来说,应该就是对公共制定民主公开程序的呼唤。因为,没有民主公开就不会有社会认同与信服,而没有社会的认同与信服,任何社会制度与政策的“生命”也就会无从谈起

  据媒体报道,1月26日,在北京市两会上,北京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在政协小组讨论上上表示,北京最早将在明年年底开征物业税。在这个征收时间表透露的同时,北京市的多位政协委员已经开始讨论物业税征收税率。对于物业税征收方式、次序、税率已经有了多个版本。在全国多个省市空转了6年多的物业税似乎已经跃跃欲试要转入实际运作。然而,与北京市地税局的表态不同,1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副司长杨遂周在国税总局网站的在线访谈中表示,物业税的改革目前还处在研究和准备阶段。

  的确,与现有与房地产相关税收的在交易环节征收不同,物业税作为一种在持有环节的税种,其征收不仅有关政府、房地产商、物业所有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而且还与社会财富流向是否能够体现所应有的社会公平性息息相关。所以就此而言,物业税作为一种税收制度,在其动议、成形,乃至到实施整个过程中,都不能少了相关的民主公开的程序前提。

  首先就公开的社会民主要求讲,对物业税问题,说老实话,着实令人倍感迷惑与不解的是,一个至今已经在全国多个省市空转6年的税种,而且(按北京地税局官员说法)行将在不远将来要出台的税收制度,对众多的纳税人来说,至今却仍然还处在云里雾里般地像犹抱琵琶半遮面状况。这不能说是一种社会公共制度酝酿、形成与出台程序上的尴尬。因为其中道理很简单,不论是地方政府、房地产商,还是物业所有人,作为利益关系中人,物业税的税基、税率及征收方式不仅与各自的利益密切相关且与社会财富流向是否公平相关,并且征收结果还应该会影响到房地产市场的走向与格局。就此可见,可以说物业税本身的动议、形成与出台过程无疑是一个牵涉方方面面的社会公共话题。然不可思议的是,对多数社会公众或者说对纳税人而言,就是这样一个本应让社会公众知晓、应该让公众参与的公共事务(物业税),在多个省市已经空转6年后的今天,事实上仍然让人蒙在鼓里。这不能不令人产生如此的疑问:在如此没有基本公开度环境下出台的物业税还能说是社会公共制度吗?

  还有就公共制度的社会效应要求讲,众所周知,衡量一种社会制度与公共政策是否具备所应有的“公共”含量,其中有一把重要标尺,就是要看政策制定过程中是否具备了相应的公众知晓、参与程序。因为其中道理同样简单,如果没有基本的社会公开度与参与度,社会利益各方就不能通过你来我往的争锋并在最大程度上达成共识,由此相关的社会制度也就肯定不会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与信服。而一个不公开、不经民主程序锤炼的税收制度,即便能在行政权力强力推动下能够出台,结果也必将会因为公信力的丧失而在实施中会困难重重,甚至于还可能会面临社会的反抗。而现在,社会对物业税制度出台发出的“不能说收就收”的呼声,可以说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一种对物业税空转6年仍不予向社会公开的前期“反抗”,并且同时也是一种对民主程序的呼唤。

  所以笔者认为,当前社会对物业税问题的所有争论与质疑,对相关的制度制定部门来说,应该就是对公共制定民主公开程序的呼唤。因为,没有民主公开就不会有社会认同与信服,而没有社会的认同与信服,任何社会制度与政策的“生命”也就会无从谈起。周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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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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