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给、大规模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对此,深圳市规划国土委有关人士表示,近日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10年度实施计划》(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要确保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并拟投资35.06亿元建设2.23万套保障性住房,八成保障性住房将出租。(12月16日《深圳商报》)
在“85%中国家庭无力买房”的现实语境下,深圳市政府这一系列举措既表明了政府调控房价的决心,又有助于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居民住房问题。
然而住房用地以及供应量得到保障,这仅是保障性住房供应第一步。此外,建设、分配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如保障住房究竟如何选址?建在交通便捷的地方,拆迁改造之后的土地收储成本很大,房价如太高,工薪阶层也难以承受;建在偏远、交通不便,配套不完善的地区,则会增加中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成本。这也是目前有些保障性住房叫座不叫好的原因之一。
保障住房建后如何分配,这个问题也值得关注。哪些群体该享受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如何制定,享受保障性住房者后,一旦收入提高又将如何退出……这些都须进一步研究探索。
当前,我国保障性住房领域之所以存在一些问题,表面上看缘于执行偏差、监管,实际上是保障性住房建设思路不够科学、不够完善造成的。这里我们不妨借鉴发达国家相关经验和做法。
一是将货币补贴作为主要补贴方式。财政补贴的优势是直补人头,将转化为消费者的福利,不会流失或被生产者、管理者占有,同时也避免了建房补贴中政府对住房市场的直接干预,能节约巨额的监督成本。
二是建立完善的信用制度。发达国家的住房保障制度建立在透明的收入水平和完善的信用制度之上。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进行补贴前,会通过有关管理机构对其收入水平进行严格审核,以确保补贴真正落实到需要帮助的人群及家庭。反观国内,信用制度则还不健全。当下只有不断加快个人信用制度建设,严格审核收入水平,才能使住房保障制度实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
三是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发达国家住房保障制度大多建立在完善的法律基础之上。如美国,关于住房保障的法律有《住房法》、《老人法》。此外,许多税收、投资、信贷、保险等方面的法律也都涉及住房保障问题。
当前,要在研判国情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做法,探索出一套科学、合理的保障性住房模式,如从加快实物补贴向货币补贴迈进,建立一套科学严密的按人均收入、家庭收入、已有住房面积档案,对受助家庭领取补贴和购买住房进行跟踪监督,防止出现不公平现象,同时借助二手房市场,将旧而小的房产置换给低收入家庭。杨红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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