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发布《关于集约用地的通知》,针对开发商首次明确规定了相对严格的“闲置”费用标准。对于土地闲置满两年的,将依法无偿收回或者重新安排使用。(9月29日《重庆晚报》)
诸多城市商品房用地闲置已是一个老问题。有研究报告称,知名开发商于2003年~2009年上半年间获得的住宅土地中,目前“在售”和“售完”的地块占43%,剩余57%的土地尚未形成实际供应。如此多的城市住宅用地被闲置,其中有开发商刻意“捂地”原因,但更主要的原因还是来自于地方政府。
因为,无论住宅用地闲置多少、闲置多长时间,从地方经济收入和促进GDP增长角度,只会对地方政府有利无害。土地闲置的过程,必然导致土地资源供应进一步紧张,在土地资源出让有限的情况下,被囤积的土地价格日日见长,同时对随后出让的土地价格也会形成“拉动”,地方政府的“卖地”收入将水涨船高,房价也会被地价拉升,地方政府则会从“增值”的商品房交易市场获得更大的税费收入。
在这样的情况下,绝大多数地方政府一般不会冒着得罪“财神爷”的风险,去查处他们的闲置土地。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一方面有着巨大的利益诱惑,另一方面几乎没有违法违规风险,地方政府当然不可能积极主动地去查处开发商。
这些问题的出现,根源还在于有关法律法规没有给地方政府设定一根“高压线”。因此,无论是落实已有的法律规定,还是日前国务院刚刚下发的有关收回闲置土地的“新规”,都亟待尽快另行出台一整套制约地方政府的配套制度。譬如:一个城市闲置多大比例的商品用地就要直接展开对当地领导的问责;对于查处、没收闲置土地不力的地方政府,除了涉及经济处罚之外,有必要与主要领导官帽挂钩。也就是说,法律或规定不能仅盯开发商,问责的板子在必要的时候一定要敢打地方政府的“屁股”。(毕晓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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