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保障办通报,市住房保障办最近对金沙洲经济适用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4户家庭将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或承租的新社区住宅出租或转租。市住房保障办经研究决定,根据有关规定对这4户家庭进行处理。(据《广州日报》9月8日报道)
出租经适房不是新鲜事。来看重庆:中广网6月24日报道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镇的新城大厦,其中322套经济适用房交房才8个月,竟然有一半左右已经被出租;再来看北京:《新京报》7月27日报道称,北京经适房出租已成公开的秘密,有的经适房小区更被曝出近半已出租。经适房禁租令形同虚设。
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适房的确是“有限产权”,但“有限产权”就意味着产权人收益权的丧失?从物权的角度来说,这是行不通的。从提高国民收入的角度来讲,经适房购买人,通过租赁获得收益,进而提升生活质量,也是无可厚非的。更何况当初购房时,并没有告之不能出租。法不溯及既往,经适房出租问题恐怕并不是查处这么简单。形同虚设的经适房后续监管,早已使政府的经适房“共有产权人”的角色自动模糊。动用了纳税人的钱补贴,动用了土地公共资源,为什么没人来操心这个政府在经适房中的“物权”?或许这才是经适房制度最应反思的。
经适房交房8个月就有半数房主当起房东。这样的怪现状指向的是一个核心问题——经适房制度到底有无存在必要。经适房制度执行以来,就一直饱受把关不严、权力通吃、机会不公等等质疑,但令人遗憾的是,制度执行十余年来,这些问题不仅没有得到解决,反而愈演愈烈。但准入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经适房的制度设计中,最大的缺陷其实是退出制度。购房人的经济条件是动态的,但经适房这种实物补贴的政策,却对这种动态变化缺乏制度应对。五年之后可以补交土地收益上市是一个方向,但这只是赋予经适房完全市场属性的单一路径。对于经适房这类公共福利,更应当建立的是进入与退出机制。经适房购房人在经济条件改善后,应当有合理的退出机制设计,来终止这种福利的享有,由国家对经适房进行收赎。从现实的住房保障现状来说,变“购买式经适房”为“租赁式经适房”似乎更为合理。这种住房福利应当动态赋予,而不能静止归属。否则经适房建得再多,也无法惠及真正的购房困难人群。
经适房制度当然是一个向善的制度,政府为经济适用房建设可谓煞费苦心,但准入与监督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使经济适用房制度的存在合理性成为舆论焦点。它今天的难堪与尴尬在于,过去的漏洞没有堵住,新的问题已经接踵而来。经适房出租禁而不绝,只是冰山一角而已。不从制度先导上解决经适房制度存在的问题,穷于应付式的“堵漏”是无济于事的。 ( 陈守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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