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在对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情况的检查中发现,程富强等4户家庭将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或承租的新社区住宅出租或转租。市住房保障办研究决定:责成将经适房出租的3户家庭立即退还所购买的经适房,退回房价款时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收回违规转租的1户家庭所承租的新社区住宅,并追收市场租金与成本租金的差额。(9月8日《广州日报》)
消息一出,网络上一片叫好之声。恍惚中,对相关法规并不熟悉的网友,还以为这是广州市新出台的铁腕政策,并大声呼吁其他地方也应效仿。殊不知,2004年即已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对此早有明确规定: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经适房不得出租,廉租房不得转租,不过是一些基本的常识而已,可放眼四周,类似现象却很普遍。广州市责成3户出租经适房家庭退房,之所以引人关注,恰因为落满灰尘的相关法规已经在很大程度上“事实死亡”。在这个意义上,广州通过“激活”相关法律条款的方式,严格事后追查保障房违法现象,值得肯定。
我们当然乐于相信有关部门“发现一宗处理一宗,绝不手软”的表态,但是,要用4户家庭受到惩处的事实,来对应体现这样的坚决表态,还是显得有些太不压秤。和这4户家庭一样违法骗取保障房的家庭还有不少,期待通过树几个违规典型来达到震慑效果,注定徒劳。治理经适房的“树典型”思维,已经没有任何技术含量,唯有本着对法律法规的高度尊重,对所有违法乱象来一次“地毯式”严格执法,才是真正的“绝不手软”。
□止凡(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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