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不配合造成业委会一直无法成立,新旧业委会交接难……针对物业中的各项疑难杂症,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日前制订了《广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规定(征求意见稿)》,多项举措富有新意。其中,业委会成立可撇开开发商尤其令人瞩目。
由于利益博弈能力失衡,业主与开发商或物管产生纠纷乃至流血冲突事件,屡见不鲜。大多数小区的物管都是开发商自己的下属公司,属于利益共同体,往往处于强势地位。他们是财力、人力、物力雄厚的组织,而业主们虽然人数众多,但没有组织起来,多是一盘散沙。因此,要形成与开发商可抗衡的博弈能力,业主就必须有自己的组织。然而事实上,小区成立业委会是何其艰难。有资料表明,广东省有77.3%的小区没有成立业委会。有些小区入伙10年,至今也没有业主自治组织。
现行的各地物业管理条例大同小异,由于历史原因,相关条例更多地被开发商所左右,没有充分考虑到业主的弱势,成为众多小区业委会难产的主因。比如,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7至15人组成,这就很不利于业委会的筹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应该是公正的裁判者,但现实中,有些政府部门与开发商往往有着扯不清的关系,使得公正立场难以保证。根据现有的物管条例,没有政府工作人员和开发商代表的参与,业委会就无法筹备。而不能筹备业委会,开发商就会主导利益走向。在这种情势下,即便成立了业委会,如果业主“席位”不足,仍然无法获得平等的话语权,那么开发商的利益就会架空业委会,业委会反倒成了开发商盘剥业主的合法工具。
业主必须有自己的代言人,由于其始终居于弱势一方,制度应当进行弥补。因此,《广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关于业委会因开发商不配合可以撇开开发商成立的条款,是一个巨大的亮点。有了这一条,业委会可以名正言顺地成立,从而不必顾忌开发商的阻挠。
但是,相关规定能否落到实处,关键还在于其执行力。由于开发商的活动能力超强,很难说他们不会采取应对措施,阻止业委会在有关部门那里获得审批。因此,《规定》中应当细化业委会成立的过程,例如,开发商缺席筹备组多久,才算拒不配合;职能部门批准业委会正式成立,应在几个工作日完成;如果审批责任人失职渎职,应追究什么样的责任等。只有细化并严格执行这些规定,业主与开发商的博弈能力才可能实现平等,业主维权也不必老是冒着流血、流泪的风险。
肖余恨 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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