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广州市个别区域又重现推销“小产权房”现象,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日前下发《关于不要购买“小产权房”的公告》,公告指出:“小产权房”销售所得款属于非法所得,“小产权房”买卖一经查实,购买者买“小产权房”的房款会作为非法所得款项被没收,希望市民不要抱任何侥幸心理去购买。(9月3日中新网)
人们购买小产权房的热情不减,首先在于其比商品房低几倍的价格诱惑;其次是从众心理——这么多人都在买,就算将来出现纠纷,法不责众,自己也未必能吃多大亏。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是,买小产权房的,大多数是等房住的平民百姓,他们的购房心理和买房投资者完全不一样——哪怕能够平安住上几年或十几年,解了燃眉之急,就可以更加从容地另做选择。在这样的购买心理面前,如果只想在销售环节做文章,如果总想以巨额损失来“震慑”买房者,似有舍本逐末之嫌。
再从另一个角度看,说买卖小产权房属于“非法所得款项”,应予没收,也有很大的探讨余地。我个人认为,从概念上说,既然小产权房是违法的介质,其交易款应该为“赃款”。但是从实际意义上说,小产权房毕竟不是毒品之类的违禁品,交易款是否到了应该没收的地步,还是应该向法律专家谨慎求证,不宜以一纸公告来简单定性。
而另一个更大的隐患是,如果买房者把房款交给了开发商,而房款又被政府没收,由此引来的买卖纠纷,又会引发多少不稳定因素呢?
为了遏制小产权房的漫延,保护公共土地利益,政府的当务之急,还是要推出有针对性的应急之策,首先从源头上遏制小产权房的开发。比如,能否从工商管理的角度,对村集体的开发资质予以把关,限制其开发?比如,在科技水平都已上升到“卫星监测”的背景下,国土管理部门对不难发现的违规开发,能否多一点“眼里不揉沙子”式的较真?更关键的是,我们的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能否循着“治房先治吏”的思路,以官帽和刑罚,作为开发小产权房的风险成本呢?如果做到“没收”相关责任者官帽以及人身自由这一步,其效果肯定要强过“没收购房款”的。 (作者:马龙生 媒体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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