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共有产权房政策应当慎行——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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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共有产权房政策应当慎行
2009年06月22日 13:28 来源:辽沈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近日,全国 “住房保障及市场调控高峰论坛”介绍了一种保障房建设的新模式——家庭与政府资助形成的共有产权经济适用房。房屋产权可由政府和市民按出资比例共有,市民随着收入增加可向政府“赎回”产权,进入中高收入群体后,政府对政府产权部分收取市场租金。据悉,这种新模式由江苏淮安首创。 (6月21日《新京报》)

  按照发明者淮安的政策路径,经济适用房用地由划拨改为出让,将出让土地与划拨土地之间的价差和政府给予经适房的优惠政策,显化为政府出资,形成政府产权。那么也就是说,政府之于新模式的经适房虽然拥有了部分产权,但却未掏一分钱的腰包,仅仅是将原本应该划拨的土地政策性改为出让,并辅以了原本就应该具有的优惠政策。由此导致了两个结果,一是政府通过政策调整占有了购房者的部分产权;二是由于政府并非真正“垫资”,房价将会只涨不降。

  在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财力有限的前提下,只有经适房房价不断上涨,政府通过政策获得的兜底性“资助比例”才会上升,所形成的政府产权才会增加;相反,经适房房价下降,则政府的产权比例就要下降,从而在购房者“赎回”产权或者政府收取租金的阶段,政府利益受损。这样一种逻辑关系,很可能使政府失去调控经适房房价的动力,相反却有了推高经适房房价的积极性。而由于“赎回”制和租金制等配套政策,使得原本救济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共有产权政策,很容易沦为套牢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变相侵占其利益的政策,使政策道是有情却无情。以此来看,共有产权房政策应当慎行。 (作者 燕农)

【编辑:傅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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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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