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体报道,江苏淮安首创了一种保障房建设的新模式——共有产权经济适用房。房屋产权由政府和市民按出资比例共有,市民随着收入增加可向政府“赎回”产权。(6月21日《新京报》)
理论上讲,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时财力不济,政府先行“垫资”并暂时拥有购房者可以“赎回”的产权,不失为一种公力救济。
不过,按照发明者的政策路径,可能造成一种后果。只有经适房房价不断上涨,所形成的政府产权才会增加;相反,经适房房价下降,则政府的产权比例就要下降,从而在购房者“赎回”产权或者政府收取租金的阶段,政府利益受损。这样一种逻辑关系,很可能使当地政府失去调控经适房房价的动力,相反却产生推高经适房房价的积极性。
以淮安为例,房屋产权可按两种比例实现共有:个人与政府的产权比例为7:3时,个人承担的价格相当于同期经适房价格;按5:5的产权比例购买,则个人承担的价格相当于同期经适房的70%。无论以哪种产权比例购买,个人利益都显然可能被挤占。
事实上,当前政府与房地产业不应该越来越密切,而应该愈来愈“疏远”;不应该越来越纠葛,而应该愈来愈清晰。对于政府的兜底性保障住房,政府在其中只能扮演提供者的角色,而不能一边从房地产市场上抽手,一边又将手深深伸入保障性住房领域。以此来看,共有产权房政策应当谨慎推进。(作者 燕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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