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建立冷静期制度,也就是后悔权制度。原则上让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特别是对于电视直销商品。还要增加消费者安宁权制度。增强公权力的行为保护。”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认为,消费者的后悔权制度未必适用于所有消费行为,但三类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适用后悔权制度: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买汽车、房屋等。
消费者听信了商家的广告买了商品,使用了商品之后,发现上了当、受了骗,这是因为消费者在决定购买该商品的当时缺乏足够的冷静。在这种现实境遇下,建立所谓的冷静期制度,也就是后悔权制度可谓正当其时。可笔者要问的是,这种听起来让人热血沸腾的后悔权制度能否奏效,起到实实在在的作用呢?
不管是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包退权也好,后悔权也罢,都是同一层意思,只是表达方式略有不同而已。在消费者的包退权一直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情况下,哪怕是明确了后悔权,后者的命运又会强到哪里去呢?
在欧美国家,根本就没有所谓的后悔权等听起来无限悦耳的制度,按理说,那里的交易秩序应当相当混乱,消费者权益应该无从保护才对,然而现状恰好相反。这到底是为什么?不是因为那里的商家都更加讲信用,而是在每个人的心里,都建立了一种买卖自由的思维定式。
保护消费者权益,绝不是要规定什么后悔权,拿这种花哨的词汇来取悦公众,而是全面贯彻落实好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让法律充分动起来,如果做到了这些,即使没有好听的后悔权,却一定会有好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徐光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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