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静期制度的确立并非不可操作,商品房可以是一个突破口。”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可能设立冷静期制度而引起的争议,昨日,广州市消委会秘书长李永强在接受本报独家专访时认为,目前国内是有条件对冷静期制度进行尝试,还可以对行业起到促进规范的作用。并且冷静期制度也非新鲜事,已广泛应用于保险行业。
已实施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迎来第一次大修,权威专家建议对网上交易、大额商品等三类交易建立“消费者冷静期”制度,但如何鉴定大额商品?网络交易本来在工商、税务上存在着监管漏洞,又如何顺利行使消费者的后悔权?李永强认为,可以在消费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商品房进行突破:“主要是防止大件商品往往受广告误导,随后产生一种冲动,下完定金后又后悔了。消费者在这个方面,对商品楼盘真正了解不多,又处在一种经济地位的弱势。”
在法律角度上,广东省消委会特约顾问李瑾律师认为:“在商品房销售建立冷静期制度,实际是在法律赋予购房者单方的买卖合同预约的解除权。”由于信息不对称,现行的购房合同一经签订即刻生效,对处于弱势的消费者来说非常不利。因此,冷静期制度有利于消费者行使“知情权”及“公平交易权”。
“我们在1999年就在广东率先倡导冷静期制度,当时只有一两家企业响应,现在已经普遍适用在行业中了。”李永强回忆说。目前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在保单签订后的一定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保。因此,我国建立房屋销售的冷静期制度,可以借鉴外国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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