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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实施15年来将迎来第一次大修。去年10月,修改《消法》被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5年立法规划,这意味着,这部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法律将朝着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方向再迈进一大步。
日前,参与《消法》修订工作的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刘俊海通过媒体对《消法》修改的大方向进行了分析,同时提出了一些《消法》修订可能涉及的焦点问题。
本报记者就一些焦点问题采访了中消协及辽宁省、沈阳市消费者协会的相关负责人以及资深律师。
五大修改焦点
焦点一 保护范围拓宽到精神商品
刘俊海秘书长认为,此次修改应进一步拓宽消法适用范围,囊括各类物质商品和精神商品,修改后的消法应包括生存型消费、发展型消费、享受型消费、个别存在的奢侈型消费等,既有物质商品的消费,也有精神商品的消费。“我认为立法者应当本着向弱势群体包括消费者适度倾斜的立法精神,适当扩大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降低消费者的举证负担,提高商家的举证责任。 ”刘俊海称,如果消费者称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而商家坚持认为产品没有质量问题,那么法庭可以要求商家举证,证明争议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
辽宁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冯安祥说,所谓的精神产品像看电影、听音乐会、演唱会等都应包括在内,但是如果消费者对这类产品不满意,该如何进行赔偿是难点。“谁强势、谁举证”实际上是从法律的角度帮助消费者维权,比如,手机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了,商家和消费者各执一词,这时应当实行“谁强势,谁举证”,由商家承担举证的义务。
辽宁名熙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明春认为:精神产品是可以保护的。例如,有些演唱会上明星假唱,表演过程中出现忘词,或者电视剧不符合基本逻辑,对消费者有误导成分,都属于精神产品不合格,消费者可以主张保护自己的权益。
焦点二 三类商品交易可适用后悔权
刘俊海提到,要建立冷静期制度,也就是后悔权制度。原则上让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特别是对于电视直销商品。刘俊海认为,消费者的“后悔权”制度未必适用于所有消费行为,三类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适用后悔权制度: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买汽车、房屋等。
辽宁省消协秘书长冯安祥也认为,由于消费者和商家在对产品相关信息了解上的不对等,商品的更多信息只有消费者购买且使用之后才能了解到。
比如,在买房时,仅凭开发商的介绍,消费者无法全面地预见房子质量如何,是否存在潮湿长毛,出现裂缝等潜在问题。建立冷静期制度可以让消费者有比较充足的时间考察,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再比如,网上购物、电视购物等方式,消费者也无法全面了解产品信息,买到的商品经常与宣传不符,如果消费者有后悔权,那么可以减少很多纠纷的产生。
辽宁名熙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明春认为,“后悔权”却与《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相抵触,因为《合同法》中明确了买卖双方自愿原则,只要合同中不存在欺诈,并且是在公正透明的条件下签订的,就视为有效合同。如果《消法》将“后悔权”作为消费者的基本权利,那么利益的另一方——开发商肯定要蒙受损失,同时也会对交易秩序产生影响。
焦点三 提高广告欺诈的违法成本
刘俊海还提到,修改后的《消法》应当提高广告欺诈的违法成本,“现在对于广告欺诈的处罚,大多停留在工商局的罚款,这远远不够。除了追究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的责任,还要追究广告代言人等的责任。尤其对于在黄金时段播出的儿童不宜的广告要加大处罚力度。 ”
刘俊海认为,对于霸王合同,既要用民法理论,通过格式合同解释、效力认定来保护消费者,也要高举契约正义的旗帜。运用政府的公权力建立格式合同的预防性审查制度,把好格式合同准入关。
辽宁省消协秘书长冯安祥认为,广告欺诈存在很多领域中,已经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了很大的伤害。提高广告欺诈的违法成本,是对一些黑心商家最好的威慑,将其违法成本成倍放大,可以有效地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
焦点四 将引入产品召回制度
刘俊海表示,希望在修改后的《消法》中引入产品召回制度。现有的‘三包’制度只是解决点到点的问题,而召回制度则是解决点到面的问题。所以召回制度对消费者的保护更为根本。他表示,建立冷静期制度和产品召回制度,也是提升企业竞争力的战略举措。
辽宁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冯安祥认为,消费者也许注意到了,汽车业、食品业都已经在实行召回制度了,召回制度有利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对于消费者来说,一件商品不合格可以退换、要求赔偿,但影响毕竟有限,而如果可以顺藤摸瓜,找到问题的根源,将一个批次、一个型号甚至更大范围内的问题产品召回,保护的就是更多消费者的利益。
焦点五 医疗教育消费纳入《消法》保护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日前在北京市消协举办的“消费与发展”的公益讲坛透露,中消协将代表消费者提出“草案”,内容可能包括将“买车、购房、医疗、教育、体育等类消费都纳入消费者概念”。
辽宁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冯安祥认为,医患关系与消费关系均属于民事关系,但是,消费关系和医患关系不同,医患关系比消费关系要复杂得多。由于医疗行业在国家保障体系中的特殊位置,导致在很多时候医疗服务更具有社会福利的色彩。即使在医疗服务已经大部分由社会保障体系支撑时,更多的情况依然是没有把这个行业看成是整个服务业的一部分,而是延续着社会福利式的思维定式。如何处理转型期间的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是有指导意义的。
中消协相关负责人答本报记者问
新《消法》推出尚需时日
昨日(10日),记者采访了中消协相关部门负责人。对于新《消法》何时能够变成白纸黑字,走入寻常百姓的生活中,该负责人表示,目前,新《消法》还处于调研阶段,之后还要召集专家座谈,对搜集上来的建议进行初选,报请全国人大,再进行筛选,距离正式推出还要相当长一段时间。
昨日记者从沈阳市消费者协会了解到,对于这次《消法》的大修,各级消费者协会都做了积极准备,沈阳市消协已经将市民平时遇到的问题以及意见总结成书面材料递交给中消协。
修改背景 15岁《消法》已显落伍
“走过了15年的《消法》应该变一变了。 ”辽宁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冯安祥说。
从1994年到现在,消费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产品、新技术层出不清,电视购物、网络购物、代购等购物方式日新月异,消费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从目前《消法》的相应规定看,一个弊端就是对商品、服务提供方的处罚过轻,毕竟该法是10多年前制定的,其所依据的币值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修改1994年起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符合当今的消费形势的。
消费者反应 欢迎修改但担心实施有难度
消费者小闫告诉记者,前段时间,她结婚时购买家具、家电的过程中,因为是集中采购,所以有些产品并没有精挑细选,看看品牌,看看价格就买了。但买完之后发现更好的同类产品。由于产品并无质量问题,所以也没有“后悔药”啊!
如果《消法》修改后能有后悔权,是一种大惠于民的好事。但是小闫也担心新《消法》落实困难,“像‘后悔权’,买车买房后悔了就把钱要回来,商家能同意吗?实施起来难度太大。 ”
家住沈阳北陵附近的康金亮表示,客观地说,15年前的《消法》毕竟不能适应现在消费所遇到的方方面面的复杂状况。整体来说,修改的方向能更大力度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们消费者肯定举双手赞成。 ”
方女士表示,她很欢迎《消法》扩大对消费者的保护范畴。“最重要的是在消费之前先想好,无论《消法》如何修改,维权的烦琐总比不上明明白白消费实在。 ” (记者 孙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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