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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实施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迎来第一次大修。昨日(10日),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刘俊海教授介绍了消法修改的大方向和趋势。刘俊海认为,消费者的后悔权制度未必适用于所有消费行为,但三类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适用后悔权制度: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买汽车、房屋等。
正方 体现保护弱者
楚天金报 后悔权是知情权的一个延伸。况且,由于对商品的性能等方面信息的不对称性,后悔权也更体现了对弱者的保护。
北京律师邱宝昌 后悔权是消费市场诚信的表现和要求,后悔权的确立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房商网“mpohi” 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可进一步坚定消费信心,消费者会“有恃无恐”地敢于消费和乐于消费,民心将会得到最大程度地安抚。同时,也可促进商家在产品质量和诚信营销中精耕细作、坚守正道。
北京律师孟宪生 我认为这是件好事,我以前也曾经提出过给购房者一段时间的冷静期,从法律上来讲,任何交易都应该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短期来说,这项制度可能对部分已经成交的房源有影响,但是从长远来说,也是考验房地产开发商品牌和建筑质量的一个标尺,对于整个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发展都会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观望 操作起来困难
华龙网“我是一片云” 连消协都还半官半民、身份尚且“二奶”般没个正经名分的背景下,会否后悔权只是消协提出来放在字面聊以自慰的一个概念,如同“国人义务教育权”之类一样,离深入人心且真正贯彻落实还有遥远的路要走。成本知情、定价听证、营销规范……“前期权力防线”连连失守,商家利润率成谜、霸王合同频出、广告欺诈屡现的世态下,光靠后悔权不断“补位”,这场商家与消费者的博弈,只怕也难赢下来?
蓝牙新浪博客 后悔权应在新型销售形式上先试行,对于电视购物和网络购物,由于产品在功能特点等方面的描述不够,消费者无法直观了解,或有误导消费者的地方,应该还是可以考虑后悔权的。而对于其他方面则很难实施,也很难理解。比如汽车,现在人买车都经过反复考虑和比较,如果产品没有质量问题,大家都买辆车开一阵子就后悔了,再换一辆开开?住房就更可笑了,本身它就有消费和投资的双重功能,你买股票要是跌了能后悔吗?如果真能这样,大家就可以随便买房,涨了卖掉,跌了后悔?
上海法律专家董嵘 合同法规订了合同撤销权,即在以下几种情形下,一方可以单方撤销合同:1、重大误解;2、显示公平;3、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这里的合同撤销权行使受到严格的条件限制,显然也并非实践中出现的后悔权。因此,通常来说,合同法遵循允诺禁反言原则,即对于一个有效成立的合同,后悔权应当是不存在的。
反方 恐怕搞乱市场
房产合同204条起草人秦兵 所谓后悔权,其实在我国就是指合同解除权和试用权。主张后悔权的一方有道德缺陷。
消法第49条起草人何山 后悔权属于合同法中的债权范畴。把后悔权作为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在法理上站不住脚。推行后悔权会搞乱市场。商品一旦售出,概不退货,这从相关法规角度来讲是允许的。比如药品、卫生用品就必须实行这个规则,人命关天,假若有人把药品买去调包再退回药店,怎么办?
东北新闻网陈英凤 “后悔权”,简言之就是在合同签订或买卖完成之后再反悔、悔约的权力。虽然,赋予消费者“后悔权”,是意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免受信息不对等导致对消费者权益的伤害,出发点是好的,但这种做法却是对合同“意思自治”精神的违背和破坏,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也不利于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南方网温国鹏 后悔权莫变成房产商的救命稻草。本来就惯于靠“左手卖出,右手买进”来制造楼市虚假繁荣的房产商面对后悔权恐怕会更加欣喜若狂,为更加肆无忌惮地“自卖自家”开了方便之门,以消费者后悔权为借口制造更多的楼市虚假繁荣,释放更多的虚假信息,进一步加剧与消费者之间在信息了解上的不对等,给虚高的房价再添一把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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