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限价商品住房销售行为,严格销售管理,确保限价商品住房公开、公平销售,日前,天津市国土房管局下发通知,对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做出明确规定。
通知规定,新建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主体为开发企业,严禁开发企业将开发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委托给中介机构、其他组织及个人代理销售;中介机构、其他组织及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新建限价商品住房的代理销售或散布虚假信息。
市国土房管局特别提醒广大持有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的市民,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对于发现违规销售限价商品住房或散布虚假房源信息的,可向市国土房管局或所在区房管局举报。各相关管理部门将加强日常巡查,对各种形式的违规销售限价商品住房行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为了保证限价商品住房的公开、透明销售,通知还规定,开发企业在取得限价商品住房销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要一次性推出许可销售的全部房源,不得分楼座或分批次销售。要求开发企业在售楼处公布限价商品住房销售情况,对已售出住房要随时更新。通知还要求,限价商品住房开发企业要加快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的开发建设和上市销售进度,确保限价商品住房尽快上市供应,以更好地满足住房困难家庭的购房需求。 (记者 胡晓伟 通讯员 姬臻 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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