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规划国土委日前发布《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对深圳城市更新活动的条件、范围、申报等进行明确划定。
根据《指引》,申报的城市更新单元应保障规划独立占地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可按规划实施;同时确保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建设的用地应大于3000平方米且不小于拆迁范围用地面积的15%。
《指引》提出,已纳入深圳城中村综合整治(二类)计划且实施整治完毕未满5年的城中村区域,原则上不得单独拟订为城市更新单元。同时,旧居住区建筑物建成时间未达到20年的,原则上不得拟订为城市更新单元。
《指引》称,纳入计划内的城市更新单元,仅获准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更新单元规划审核通过,符合相关要求并纳入深圳市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后,方可实施。纳入计划内的城市更新单元,经发现不符合城市更新相关政策的,将取消其计划资格。
“《指引》属于细则的一部分,细则是一个系统的法律文件,后期陆续还将有一些文件出台。”深圳市城市更新办主任徐荣昨日向记者表示。记者 潘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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