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6月21日开始,今年推出的首批保障性住房就可以进行申购了,首批推出的项目超过两千套。记者16日采访获悉,岛城保障房申购办法也将发生重大调整。由以往到保障房项目处进行申请,改为到申购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经办事处初审后再由区、市两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符合条件的申购者将获取申购资格证,再进入选房环节。
今年首批保障房配售
记者16日从市住房保障中心获悉,从6月21日开始,首批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项目开始启动申购。
据介绍,6月21日到7月9日(节假日除外)为今年首批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登记的集中受理期。在此期间,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家庭要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购买审核档案》,同时提报规定的其他要件。根据今年的保障房配售、配租方案,今年将推出不少于8000套保障性住房,共包括25个保障性住房项目。“项目位于市内四区,但以四方区和李沧区居多,首批推出的主要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将会超过两千套。”
价格方面,这部分保障房项目均为配建项目,所属用地均为五级到七级用地,根据此前确定的基准价格,这部分保障性住房的销售价格在 4000元/平方米上下。
申购地点改到街道办
与以往不同的是,青岛市的保障房申购办法进行了重大调整,申购地点改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由原来的定期申请改为日常受理。
“以前的保障房申请都是在保障房项目具备销售条件后,才组织市民到项目所在地的售楼处领取表格,然后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相关手续,接受初步审核,然后再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最终由市住房保障中心会同其他部门审核申购人的资格。”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人说,调整以后,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要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通过街道受理、初审,区住房保障机构复审,市住房保障机构最终审核后才能办理相关购房手续。
据悉,购房者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后,需填写《申请购买审核档案》,并同时提报规定的其他要件;街道办事处在初审 、公示后报区住房保障机构复审;区住房保障机构将会同房管、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公积金六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全面审核,并将经审查符合条件申请人情况向社会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市住房保障机构进行备案。
符合条件家庭要办证
市住房保障机构按规定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将予以备案,并通知区住房保障机构发放《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准予登记通知书》或《符合限价商品住房准予登记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准予资格登记通知书》和《符合限价商品住房准予资格登记通知书》自核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两类通知证书均免费办理。
此外,自2010年7月28日起,本市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资格登记将转为日常受理,市民可在国家法定工作日内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办理登记手续。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将于下半年陆续发布保障房项目配售配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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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申购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可以提出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登记:
(一)家庭成员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其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
(三)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收入不高于15328元;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收入不高于22992元;
(四)申请人财产在调查期内不高于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家庭是以夫妻和单身子女组成的家庭核定,包括离异(或丧偶)带子女家庭;单身人员指未婚及离婚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家庭的住房建筑面积以申请家庭在本市拥有的私有住房和承租的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核定。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因拆迁、离婚、继承、出售、赠予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已转移住房应合并计算。已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性住房保障的家庭需退出保障后方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
家庭收入和财产按照《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9〕6号)等有关规定核定。 (记者 王爱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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