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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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租赁住房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2010年06月12日 20:33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12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要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指导意见》说,市、县人民政府要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要给予资金支持。中央以适当方式给予资金补助。

  此外,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记者杜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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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位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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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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