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在建商品房未取预售许可不得收定金——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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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在建商品房未取预售许可不得收定金
2010年06月07日 15:41 来源:兰州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我省各地近期全面清理和整治所有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准备掌握房地产市场的房源情况,严禁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预售和收取定金,对于尚未开盘的商品住房项目则限期公开销售,严厉查处捂盘惜售、哄抬房等违法违规行为。

  未取得预售许可不得收取定金

  依据省建设厅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今后各地将进一步加大房地产市场监管,对于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定、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不得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住房。

  同时,各地加大房地产企业捂盘、哄抬房价等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查处已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严肃查处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

  主管部门及时公布市场信息

  省建设厅要求,兰州、天水两市全面实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和备案制度。我省各地要健全房地产信息公开机制,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及时将批准的预售信息、可售楼盘及房源信息、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等向社会公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预售许可、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等信息在销售现场清晰明示。

  房屋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姓名

  我省各地严格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管理,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商品住房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可售房源预订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近期清理和整治在建商品住房

  省建设厅要求,近期,我省各地将对所有在建商品住房项目进行一次清理和整治,准确掌握已预售的商品住房数量、正在预售的商品住房数量和尚未开盘的商品住房数量等情况,并将清理情况向社会公开;对尚未开盘的商品住房项目,责成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公开销售。此次清理和整治重点核查退房率高、价格异常以及投诉集中的项目,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记入房地产信用档案中;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从严查处,直至取消开发企业资质。(记者 齐蓉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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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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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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