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央行、银监会三部委联合发文指出,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中新社发 ZHOUMEILING 摄
中新社北京6月4日电(记者 阮煜琳)“新国十条”中“最严格差别化信贷政策”已经出台一个多月,关于“第二套房”的认定标准4日终于尘埃落定。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央行、银监会三部委联合发文指出,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为遏制部分地区房价过快上涨,4月17日国务院发布“新国十条”要求,对首次购买90平米以下住房的,继续实行房贷优惠政策,而对首次购买90平米以上住房的首付提至30%;二套房首付5成,贷款利率1.1倍;三套房甚至可以停止贷款。
虽然“新国十条”中“差别化信贷政策”已出台一个多月,但各地对“第二套房”的认定,以及“二套房贷”执行标准并不一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4日晚间公布的这份名为《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指出,各地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成员名下,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通知要求,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暂不具备查询条件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贷款人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
通知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通知强调,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通知表示,要加强住房信息查询管理工作。各地要把城市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建设作为落实“新国十条”的一项重要工作尽快做好。2010年年底前各设区城市要基本建立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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