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产税”三问:出处何来 实质是什么?——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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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房产税”三问:出处何来 实质是什么?
2010年05月19日 09:08 来源:国际金融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继“上海将征收房产保有税”的传言四起后,5月18日,一则“新房产税开征在即:将覆盖到个人非营业性房产”的消息再次占据各大网站的显著位置。到底什么是新房产税?其开征脚步真的渐近?针对这一被普遍视为“调控房价利器”的税种,《国际金融报》记者再次多方求证。

  一问出处

  关于房产税开征,目前流传有多种版本,如上海开征房产保有税,重庆获批房产特别消费税。此外,物业税空转也一直颇受关注。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处处长牛新文明确表态:房产税收立法权在中央,地方政府没有权力出台新税种。牛新文还称:“房产税解释权也不归地方,对现有税种征收范围的重新解释,是中央的权力。”这一表态明确了有关地方征收房产税的种种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地方政府制定。如果要把征税范围扩大到住宅,就涉及到修改《暂行条例》,地方政府是没有权力的。”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税收室主任张斌告诉记者。因此,上海能不能开通试点还要视中央统一的部署。

  二问名堂

  关于房产保有税、房产特别消费税以及物业税之间的具体概念,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这样描述:“所谓‘重庆的房产特别消费税’是最不靠谱的,因为房产特别消费税肯定是流转税,需要在买卖中缴税,这就违背了房地产税是财产税的基本性质,税理上是讲不通的;此外,还增加了买房人的负担,搞不好,还有可能变成涨价的因素。”而“上海提出的保有税这个说法是对住房保有环节征收的房产税,这句话是被媒体通俗化了,其实房产保有税就是房产税,只不过过去房产税只是对商业地产开征”。

  据记者了解,房产税并非新税种,1986年起即按年征收,只是一直对个人所有非营业性房产免征。“在具体操作上面,用别的说法也没有关系,比如叫房产保有税也不是不行。”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分析说:“叫什么名字不是核心问题,关键是怎么征。比如到底是按人均面积还是按房产套数计征;再比如在什么环节征等都有待研究。”

  三问实质

  关于前述有关“新房产税将覆盖到个人非营业性房产”的消息,南开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马蔡琛指出,综合目前的各种报道来看,实际上并不是说对个人的全部房产征税。对于拥有多套住房的,可能会扣除一定的套数或面积,对其余的房产征收房产税。如此一来,“理论上是不需要对《暂行条例》进行较大修订,只需对‘经营性’、‘非经营性’重新界定就可以了。”但马蔡琛直言:“我个人认为是行不通的。是否是经营性和有多少套房子并没有直接关系。”

  归根结底,房产税最根本的功能是取得财政收入,而不是调控房价,“在国际税收实践中都呈现这样的状态。”马蔡琛认为,单从操作层面上,这个税种(扩大征收范围)也还不具有可行性。首先,中国现行税制中没有一个税种是直接针对千家万户征收的,房产税如果扩征,谁来作代缴机构?再者,该税以家庭作为核定单位,但家庭的概念很模糊。最后,税基即房屋价值,需要不断进行动态评估,目前在技术上的准备也并不充分。本报记者 黄晶华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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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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