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适房改商品房“同名转”方式并未完全叫停——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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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适房改商品房“同名转”方式并未完全叫停
2010年05月06日 08:37 来源:北京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昨天,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紧急下发了《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补充通知》并没有对经适房改商品房“同名转”的方式一刀切地叫停,不过在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签约的经适房转商品房一律要通过“上市交易”的方式完成。

  4日,朝阳区房管局将“经转商”的方式突然由“同名转”改成了“上市交易”,引起部分市民不满,对此,朝阳区房管局表示这一改变是接到上级单位的通知,并非自行决定。

  记者在这份《补充通知》中看到,通过补交土地收益款的方式“经转商”并没有被完全叫停。“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产权人可以补交土地收益后改为商品房。”这就是所谓“同名转”,不过《补充通知》要求,“同名转”只适用于2008年4月1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即2008年4月1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适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者房产证五年后,产权人可以按原购房价格和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款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此前执行的2008年下发的《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没有对“同名转”作出购房时限要求,而按照昨天下发的《补充通知》,2008年4月11日(含)以前签订购房合同的经适房转商品房都必须通过上市交易的方式,“同名转”和上市交易之间主要相差一次契税的缴纳。

  近来“经转商”热源自住建部一份《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份《通知》要求,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有与其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时,应当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作出说明,并配合对其资产进行核查、公示;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

  《通知》一出,将不完全产权的经适房转成有完全产权的商品房迅速成为很多经适房家庭的选择。据了解,目前经适房政府回购的情况全市还没有实现一例。(记者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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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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