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市住保办获悉,针对住建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本市正在研究制定新的管理制度,在待市政府批准后将对外公布并实施。
住保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即便没有这个《通知》,他们也会加强对申购人的资格审核。针对此《通知》,市住保办将会同其他部门,对目前已提出申请,并正在轮候的政策房申请家庭申购资格再进行一次严格审查。具体方式主要是通过购房信息的查询等。
对于《通知》之前的经适房如何审查,目前还没有制定具体政策。该负责人说,新经适房管理办法制定公布后,他们将按照新办法严格审查。
昨天,市住建委发出通知,进一步加强廉租房、经适房和限价房申请资格审核管理有关工作(见附件)。市住建委表示,制定过程根据三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进行起草,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此前国务院、住建部、银监会等出台的各项房地产相关新政将陆续在京落地。本市住房建设管理部门执行国家相关政策的具体措施有望在一周内出台,落地政策会比“国家级”政策更加严格。
新闻附件
三房申请资格审核部分规定
已通过廉租房、经适房或限价房资格审核,在轮候期间家庭住房、收入和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家庭应如实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申报。
经审核,申请家庭发生变化后仍符合申请条件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填写《申请家庭情况变更核定表》补充相关材料后,上报复审。其中,家庭增加或减少保障人口的,补充相关材料后按“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程序重新审核。新生儿登记户口后家庭提出增加保障人口的,经街道(乡镇)、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可直接调整配租配售意见。
不符合条件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填写《申请家庭资格取消核定表》说明原因后,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取消家庭申请资格。
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资格审核、年度复核工作中发现或接到群众举报申请家庭有不实申报行为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30日内会同街道(乡镇)、民政、社保、公安、社区居委会等部门对家庭情况进行复查。
申请家庭在申请或轮候期间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后,弄虚作假,隐瞒家庭住房、收入及资产等状况的,经复查属实,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出取消申请资格的决定,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公开曝光。该家庭自被取消申请资格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对于已签订经适房或限价房购买合同的家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开发企业发放《取消购房资格通知书》。开发企业自接到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按合同约定与购房人解除购房合同。
因取消资格收回的房源由市或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重新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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