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宁夏银川市出台的《关于对新建商品房价格进行审核备案的通知》中规定,凡在银川市三区行政区域内进行住宅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对商品房的开发建设成本进行如实核算并上报市物价局,银川市物价局、住房保障局对上报的成本和销售价格进行审查后对符合规定的将予以备案,备案价格执行期不少于6个月。
《通知》对可计入商品住宅的费用规定为:征地费、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服务设施工程费、管理费、贷款利息、成本税。对不得计入商品住宅成本的费用规定为:营业性用房和设施的建设费用、住宅小区内外地区性的公共建筑的建设费用、道路红线宽度在20米以上(不含20米)的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费用。另外,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由单位成本、利润及税金核算确定。
据了解,去年12月,宁夏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各市县房管部门建立房地产市场巡查制度,严查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销售、哄抬房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行为,并规定已备案商品房半年内不得涨价。
银川虽是西北地区一个拥有150万人口的中等城市,但2008年以来银川的房价涨幅已连续10个月在全国70个大中城市位居第一,一些楼盘的涨幅远远超出了购房者预期。(记者于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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