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名没分”的小产权房,只因价格低廉,受到了消费者的热捧。因为牵涉人群广,它的命运也引起了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关注,他们都纷纷提交建议和提案,提出解决之道。
“小产权房”价格低廉太诱人
全国人大代表陈舒介绍,“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它并不真正构成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说白了,“小产权房”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但它的价格却只有同类房价的40%至60%。
尽管国土资源部门多次发出“风险提示”,但其低廉价格吸引了不少“勇敢”的购房者,据统计,北京已售和在建的小产权房很快将超1000万平方米,在深圳,违章小产权房保守估计有35万套。
游走于合法和非法之间
全国政协委员蔡继明在他的提案里指出,是现有的土地制度为小产权房的流转留有了空间。
蔡继明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农民可以自行经营,而且农民自建的住房也是可以进行交易的。
但人大代表陈舒指出,因为没有产权的保护,随着房价的攀升,一些因为买卖小产权房产生的纠纷日渐增多,这对于买卖双方都是不利的,如果涉及到征地拆迁的问题上,就更没有保障了。
-代表建议
补齐手续费用给个名分
全国人大代表邱玫提交的建议指出,“小产权房”虽然生来不合法,但政府以违法建筑全部拆除并不现实,而且强制拆除会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和巨大浪费。
处理违法小产权房对许多城市来说都是大难题,但出路何在呢?邱玫给出的答案是“分类处理”。她建议,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对建设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小产权房”,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用地规划的,可以责令补办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和税费。在此前提下,对于已建成的小产权房,特别是已经出售给购房者的,可以由法定政府机关补发产权证。但为区别于合法开发的商品房产权证,可根据不同情况,核发不同的产权证。蔡继明认为,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小产房,应该运用经济手段进行调控,而不是简单地一拆了之。
政府出资收购小产权房
邱玫建议要及时修改《土地管理法》第47条,以使农地所有者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其土地被征用时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以消除其规避法律的主观条件。
针对目前“廉价房太少、商品房太多”的情况,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建议由政府出面收购这些违章的小产权房,经过改造和配套之后,把房子作为保障性住房供给弱势群体使用。政协委员蔡继明则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小产权房的问题,要加强城乡土地市场体系建设,实行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统一市场”,达到“同地、同权、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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