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海口3月6日电 5月1日起,海南省将实行商品住房预售款监管制度,要求商品住房预售款应存放于开发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严禁开发企业直接收取现金;预售所得款项应用于该预售项目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和银行监管。
今日,海南省出台《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的实施意见》,完善预售许可制度。根据该《意见》,海南商品房项目规模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应一次性申请预售许可;开发商若未取得预售许可,以“内部认购”、“预交诚意金”、“发放VIP卡”等含有预订款名义或方式进行销售的,一经查实,由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收取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对于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的,发布虚假广告、散布虚假信息的,未按规定时间公开全部房源的,一经查实,责令即时整改,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该《意见》要求海南各市县政府要在4月30日前建立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及时上报市场信息。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应于每月10日前向社会公布上月土地使用权成交结果,商品住房报建面积、套数、施工面积、许可预售商品住房面积、套数等市场信息、稳定市场预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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