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规定二手房买卖总佣金不能超房价3%——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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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规定二手房买卖总佣金不能超房价3%
2010年03月03日 10:35 来源:南方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市民买卖二手房不用担心碰到“霸王条款”了。昨天,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工商局发布了最新版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下称《中介合同》)和《存量房买卖合同》(下称《买卖合同》),在全市推广使用。

  业内人士指出,前者一反业主的口头放盘不签约的习惯,规定业主放盘应保证房产资料属实,出售意愿真实;后者则明确规定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中介公司最高只能收取买卖双方合共房价3%的中介费,不能胡乱收费。

  中介服务

  一反业主口头放盘不签约习惯

  记者从一些中介机构了解到,目前很多业主放盘时只提供物业的大概情况,对房产不利情况避而不谈,如面积夸大、存在抵押查封情况等。等买家发现为时已晚,不但白费精力,还可能损失金钱。

  作为业主放盘时与中介公司签订的服务合作协议的《中介合同》,详细列出了出售物业的基本情况、中介和卖方的真实情况、中介服务费给付等重要信息,其中便规定:业主应提供该房地产的权属资料及业主主体资格资料,保证对该房地产拥有完整产权,并保证向中介提供的资料属实,出售意愿表达真实;而中介则应当核实房地产权属情况的真实性并应现场察看该房地产,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二手房买卖合同有关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此举有效地确保了业主及中介公司双方的利益。一反业主的口头放盘不签约的习惯,大大颠覆了业主的惯性。”中原地产市场总监李粤湘表示,新版《中介合同》内最大的优势是,要求业主提供物业的真实情况,使业主无法隐瞒房产不利情况,规避了交易的风险。

  根据新版合同,业主逾期支付中介服务费的,应当每日按未付款0.05%的标准向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而中介公司若存在隐瞒、欺诈或未尽义务等情形,使业主利益受损,业主有权拒绝支付中介服务费,并要求赔偿损失。

  二手房买卖

  全部佣金不能超过房价3%

  此前广州市对二手房买卖中介费收费标准规定为房价的3%。但这个3%是指买卖单方付费的最高限价,还是买卖双方合共付费的最高限价,有关部门一直没有给出明确答案。有个别中介公司就钻空子,各收取买卖双方房价3%的中介费,如一套80万元的房子,赚取的中介费甚至可达4万多元。

  对此,《买卖合同》明确规定,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计收。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而这个标准是指向房屋买卖双方合计收取的总费用标准。如发现中介机构超标收费的,可致电12358向物价部门反映。

  《买卖合同》还清楚地规定了各方责任:如果基于买卖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违约方应代守约方支付中介费,如果守约方已支付的,中介公司不予退还,应由违约方直接赔偿守约方。此外,买卖双方中,不按本合同约定导致交易失败的当事方应当向另一方支付房价10%的违约金。

  很多时候买家购房是为了子女入学,若原户主迟迟不肯将户口迁出,新业主又未能将户口迁入,将会影响新业主的子女入学办理。有专家认为,如果原业主未将户口于规定时间前迁出,《买卖合同》并未列明有何处罚,应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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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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