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哈尔滨市房产住宅管理部门获悉,今年1月1日起,哈尔滨市将对已建立维修资金物业项目未缴存维修资金的房屋开展资金归集工作。自此,凡已建立维修资金物业项目,且未缴存维修资金的房屋上市交易的,均需在交易的同时补缴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一般由房屋受让方缴存。
按照有关规定,业主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时,凡属于已建立维修资金物业项目而其未缴存维修资金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对于已经建立维修资金,但账户余额不足首次维修资金30%的,应当按照规定续缴维修资金。此次缴存的标准为:首次缴存维修资金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房改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元收取。缴存的主体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一般由房屋受让方缴存。根据相关规定,业主缴存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挪用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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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资金,被市民通俗地称为“住房养老金”。 (记者 刘梦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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