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积金"没钱" 贷款新政误伤改善型购房人——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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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公积金"没钱" 贷款新政误伤改善型购房人
2010年01月04日 15:17 来源:现代快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市20条”新政第九条:

  凡符合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和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继续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

  去年12月25日,南京市出台了《关于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市20条”)之后,对于自住和改善型住房消费作出了严格界定,而对住房公积金贷款也明确提出将“继续加大支持力度”。

  那么,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政策,怎么对“二次贷款”的改善型住房作出支持呢?

  现有贷款政策不区分改善型

  去年10月10日起,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公积金贷款政策作出调整,规定“夫妻双方任何一方曾经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全部结清后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贷款额度为可贷额度的50%”。

  按照夫妻双方最高可贷60万元/户的规定,打对折之后,也就是说“夫妻双方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个人最高额度不能超过15万元,夫妻双方就不能超过30万元”。

  但是,这一规定当时并未区分公积金的“二次贷款”是否为改善型住房。所谓的“二次贷款”是指之前只要还清公积金贷款的,不管贷过几次,再次贷款都按照可贷额50%的金额发放。

  有业内人士表示,公积金在“二次贷款”的认定上,并没有区分改善还是非改善型住房消费。很有可能是:有的买房人可能用过好多次公积金贷款,虽然政策是减半发放贷款,但照样可以不停地贷取公积金买房。

  “误伤”了改善型买房人

  这样的规定,也“误伤”了一些改善型买房人。

  市民步先生说,他买了江宁一套140平方米的房子,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被告知夫妻双方最高只能贷26万元,其余的60多万元必须要用商业贷款。

  步先生说,2006年,他买了一套北京西路的住房,面积63平方米,当时用了公积金贷款,但两年多时间就还清了公积金贷款。现在买了江宁的房子,是准备卖掉老房子的,如果按照南京的楼市新政,他符合“改善型住房消费”的条件。

  南京对“改善型住房消费”的认定是:“夫妻双方在本市仅有一套住房,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内出售原住房,并重新购买普通住房,给予房款总额0.5%的购房补贴”。

  他说:“如果我今年把北京西路的老房子卖了,肯定能拿到0.5%的契税补贴,但在公积金贷款政策上,却没有享受到改善型的优惠,反而要贷较高利息的商业贷款。”

  公积金管理中心:下一步有钱了,肯定会支持

  “主要是住房公积金去年倒挂太厉害了。”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名负责人表示,去年下半年,公积金是“入不敷出”的,接连几个月每月都有10亿元左右的资金缺口。

  数据显示,去年1~9月份,南京市全市归集住房公积金50.69亿元,但发放公积金贷款高达97.80亿元,比2008年同期增长224.49%,倒挂总额超过了47亿元。

  该人士解释说,去年一年,南京住房公积金已经支持了4万多户职工(缴存公积金的)买房,较往年有翻倍的增长,由此也造成了公积金的支出远远大于进账。

  “公积金首先肯定要支持自住型购房人,现在对首次使用的,就没有50%的限制。”他解释说,因为公积金是封闭运作的一个资金,是没有托底资金额的,符合贷款政策就发放了,去年对政策作出调整,就是要限制“二贷”的使用,等到资金充足了,肯定会对改善型购房人加大支持力度。

  快报记者 尹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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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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