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按《通知》要求,非普通住房、普通住房转让的营业税征收都将出现较大变化,2010年元旦起将按新规执行。
普通住房
须满5年才免营业税
新规:自2010年1月1日开始,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税率5.5%;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解读:与现行标准相比,新规主要有两个变化。第一,免征营业税范围由现行的 “超过两年 (含)”改为 “超过5年(含)”;第二,差额征收营业税的,由现行的 “不足两年”改为 “不足5年”。
非普通住房
开始征收全额营业税
新规: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税率5.5%。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税率5.5%。
解读:此次非普通住房的调整力度较大,按现行征收标准,转让非普通住房的,无论购买年限如何,均没有全额征收营业税;仅是转让购买时间在两年以内的非普通住房的,才按销售收入减去购房价款的差额征收营业税。而新规不但将征税范围扩大,只要是转让非普通住房,至少都要征收差额营业税,还将税收加重,不足5年的将全额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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