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计局、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等10部门正式印发《河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该办法明确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保障目标。
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可申请
办法规定:具有所在设区市、县(市)城市常住户口,家庭收入在所在设区市、县(市)确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以下,由民政部门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家庭无住房,或者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在15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
该办法规定,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
据介绍,货币补贴是指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不承担廉租住房租金,即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在保障面积标准内对其给予全额补贴;享受实物配租的,在保障面积标准内全额免除其租金。
承租人不得转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
该办法规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其用途。
办法规定,承租人有下列情形和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向他人转租、转借的。
该办法将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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