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个人住房公积金长期被闲置不用,导致资金使用效率低下,几乎沦为“死钱”。今后,我省个人住房公积金部分闲置资金可用于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个人住房公积金也可以提高使用效率,实现资产保值增值。这是记者今天从海南省财政厅获悉的。
近日财政部、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试点工作已经于近期正式启动。
据了解,截至2008年年末,我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超过1.2万亿元,其中闲置资金规模已达数千亿元。如何提高使用效率,并实现保值增值,已经成为公积金管理面临的重大问题。我省的住房公积金同样也存在着上述问题。同时,我省保障性住房建设也面临着资金不足的问题。
按照7部委的《实施意见》,利用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发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必须定向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列入保障性住房规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房、特大城市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禁止用于商品住房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实施意见》特别强调,在优先保证职工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的前提下,可将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利率按照5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严格控制贷款规模,禁止无偿调拨使用。试点不改变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所有权,不影响个人住房贷款和提取。
另外,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设保障性住房,必须严格控制供应对象,面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同等条件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职工,优先购买或租赁。
据透露,我省将在《实施意见》印发后60日内,将试点城市名单及实施方案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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