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完善
在住房保障方面,美国是通过立法保障来实施各项措施的最具特色的国家,为了解决低收入居民住房和贫民窟问题,美国政府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颁布实施了《住房法》,并先后通过了《城市重建法》《国民住宅法》《住宅与城市发展法》等,对住房保障的准入标准和保障水平等均作了较详细的规定,为住房保障政策的制定实施提供了制度保证。
新加坡在20世纪60年代,也公布并实施了《新加坡建屋与发展法令》,明确了政府发展住房的目标、方针、政策,确立了专门的法定机构行使政府组屋建设、分配和管理的职能。同时,新加坡政府还颁布了《建屋居住法》《特别物产法》等相关条例,规定只有月收入不超过800新元的家庭,才有资格租用公共组屋,若家庭收入超过其规定标准将适时退出。这些通过立法所确定的解决居民住房问题的大政方针,为新加坡政府“居者有其屋”目标的实现提供了法律基石。
日本在20世纪50年代,为了缓解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住宅短缺问题,先后制定了《住宅金融公库法》《公营住宅法》《日本住宅公团法》以及“住宅消费保障”等一系列相关法规,其中规定,享受公营住宅租金优惠的租户,当收入超过基准时,若连续居住三年以上,则要累进计租;若连续居住五年以上,就必须买下该住宅。这些规定不同程度地满足了不同阶层的住房需要,使得日本住房保障制度逐步走向正轨。这些国家在不同时期以不同形式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在推动住房保障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公共住房政策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保障层次严明
住房保障标准的层次性,一方面可以使不同收入水平的居民能享受到政府不同程度的保障,体现了对每一位居民的公平;另一方面也促使了住房保障手段的多元化,政府可以针对住房保障的不同对象,提供多种不同方式的保障手段。
为保证这种层次性的实现,许多国家建立了严格的收入划分标准和资格审查制度,规定不同收入标准所能享受到的住房保障待遇,并严格执行住房保障对象的进入、退出标准。当保障对象的收入发生变化后,保障标准会随之改变,保障措施也会及时调整。这种经济、合理、分层次的住房保障措施,不仅有利于减轻政府住房保障负担及保障成本,同时也有效控制了不同保障水平和保障手段的适用对象与范围,避免了保障对象因家庭收入改变后仍过度享受福利待遇的现象发生,使得更多低收入居民能享受到政府的保障待遇。
动态监管到位
保障性住房是一种特殊商品,不仅本身价值大、使用期长、转租转卖等变更程序复杂,而且保障对象千变万化、保障标准千差万别、保障手段五花八门,因此,对其有效监管一直是各国政府十分重视的一项工作。虽然许多发达国家主张自由竞争、价值规律和市场调节,但是,在住宅建设和住房保障方面,各国政府却采用各种方式进行干预。
许多国家认为,政府作为一国经济的宏观调控者,担负着促进社会全面发展的职责,在市场机制作用的背景下,许多居民不可能仅仅通过市场调节来解决自身的住房问题,特别是对于为数众多的中低收入家庭。因此,政府理应成为构建住房保障体系的主体,并应承担起长期监管的职责。
在健全住房保障对象档案的同时,实施动态监管:一是依法签订住房保障租赁合同,合同期满要求续保的必须要经过重新审核,只有符合条件者方准予续签;二是严格审核住房保障的准入和退出对象,当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水平超过当年最低收入标准时,将让其按期腾退保障性住房或停发住房租金补贴;三是住房保障及管理情况适时向公众公示。□(文/李欣欣)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