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河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草案)》提出,今后,退回宅基地到城镇居住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民工,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廉租住房或者购买经济适用房。同时,征收集体土地有望实行同地同价。
随着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当前河南农村“空心村”现象严重,既浪费土地资源,又影响新农村建设。为提高退回宅基地到城镇居住农民的生活质量,改善居住条件,《办法(草案)》增加一条:“鼓励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退回宅基地。对退回宅基地的,当地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给予奖励。退回宅基地到城镇居住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或者购买经济适用房。”
另外,针对目前农村或者城市郊区、城中村,政府征收农民的土地,存在“同地不同价”的情况,修改草案增加了新规定。 (李承锦 肖树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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