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款以外的费用,买房人可拒付。 12月1日起,在省城买卖二手房将启用新的交易合同。 “合同”中明确,房价款不得以正文补充条款的形式另行商定和变更,此举将可避免“阴阳合同”的出现。
由合肥市房地产、工商、税务等部门联手修订的新版《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第二条增加了诚信内容,即“甲方承诺:乙方只需要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房价款总额支付,乙方可以拒绝支付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其它房价款。 ”同时,第十条明确,房价款不得以正文补充条款的形式另行商定和变更,不得出现“阴阳合同”(即签订两份以上,但房价款不一致的合同)。
主管部门在此前的检查中发现,个别二手房交易当事人为“合理避税”,采取在《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签订价格低于实际交易价格的办法,以此偷逃税费。新版“合同”对此进行明确,将有望最大程度减少“阴阳合同”现象的出现。
另外,为保护二手房买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新修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特别告知栏第四条提醒市民:“买卖双方通过‘委托公证’转让存量房,而未经房产部门登记的,不发生物权变动(即存量房转让)效力。买卖双方应慎重委托他人全权办理存量房登记相关事宜,防止他人低价买进,高价卖出,损害双方当事人利益。买卖双方应慎重委托他人全权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的存取事宜,防止他人携款潜逃等恶性事件发生。”(张伟、合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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