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近日,开封市委、市政府作出决定,比照经济适用房划拨土地的有关政策,改暗补为明补,采取退还土地出让金办法,解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问题。
凡符合具有开封市市区城市常住户口(1年以上);家庭人均收入属低收入水平(人均收入700元/月以下);家庭住房属无房户或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低于20平方米的家庭;购买普通商品房在90平方米以内等条件的,均属购房补助范围。
目前开封市财政部门已筹措资金1140万元,按照每平方米200元的补助标准执行。补助时间从2009年10月1日开始,由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予以发放。
(大河报记者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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