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城市打工的农民工在城市购买经济适用房或者租用廉租房,以前门儿都没有。昨日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提出,退回宅基地到城镇居住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或者购买经济适用房。
随着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当前我省“空心村”现象比较严重,为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促进节约用地,同时提高退还宅基地到城镇居住农民的生活质量,改善居住条件,《决定(草案)》新增:鼓励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退还宅基地。对退回宅基地的,当地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给予奖励。退回宅基地到城市居住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或者购买经济适用房。
在农村或者城市郊区、城中村,政府征收农民的土地,存在“同地不同价”的情况。我省原《办法》只对农民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做了明确规定,补偿标准是按年产值数倍计算。而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办法和标准,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是按省政府的规定执行。同地不同价影响到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影响到建设用地的征地工作。为解决这一问题,经报国土资源部同意和省政府批准,我省征地标准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不再按年产值数倍执行。这一办法这次写进了《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即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公平合理、及时足额的原则给予赔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社会保障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至少每3年调整一次并予以公布。 (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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