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障预售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昨日,市政府出台了《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按照规定,商品房预售款只能用于购买该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该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在项目竣工前,不得挪作他用。本办法自2009年12月20日起执行。
按照规定,预售人在预售商品房前,应当与监管银行签订统一格式的《监管协议》。有开发贷款项目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账户应设置在开发贷款发放银行。
预售项目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预售人只能设立一个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账户;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设立超过三个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账户。预售人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账户,应以幢为基本单位。
按照本《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款应直接进入相应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账户,预售人凭相应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账户缴款回单,为预购人开具售房发票。同时,预购人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由贷款银行按预售人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账号直接划入。
预售人与预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凭银行开具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账户缴款回单等资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手续。
市政府明确要求,预售人收取的商品房预售款,只能用于购买该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该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在项目竣工前,不得挪作他用。
按照规定,商品房预售款在保证整个项目建设竣工的资金条件下,可按下列规定使用:可以允许以其超出部分用于还贷;按照相关规定,销售进度达到开发贷款银行约定的销售比例后,可允许预售人以超出部分用于还贷;可允许以其超出部分用于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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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款主要是指预售人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获得预售许可后竣工验收备案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保证金等各种款项。 (记者 潘燕 王若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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