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欲出售合同示范文本》已经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拟定,合同示范文本已经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买售人取得的是有限产权。
经济适用房欲出售合同示范文本2009年版有这么一些特点:一个是合同的主体是三方,房地产开发企业,一个是经济适用房的买售人和区县住房保障机构。
第二点就是经济适用房买售人取得是有限产权,合同还约定了经济适用房的销售价格,从地段、质量普通方面市场价格买受人上市转让住房可获得转让总价款的比例。
第三点合同还约定了住房保障机构可以以家访的方式了解买受人居住和使用房屋的情况,买售人发生房子转让、出租、争议和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行为,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采取书面通知支付违约金,在指定媒体通报记录不良信用收回房屋等方式来进行处理。
合同约定,买房者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需要转让该房屋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可以行使回购权,如决定不回购,买房者可以向他人转让该房屋。
回购价格由买房者和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共同选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届时相同地段、相同类型、相同质量的二手存量住房市场价格确定。并按合同约定的比例支付回购款。
买房者向他人转让该房屋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比例获得部分转让房款,其余部分上缴所在区(县)财政部门。
买房者取得房地产权证不满5年,因特殊情形需要转让,可以要求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回购该房屋,但必须经审核同意。
买房者取得房地产权证不满5年,本人或同住人购买其他商品住房的,在签订有关房屋转让合同后3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丙方。丙方可以在收到乙方告知或者收到相关房地产登记机构书面告知后,按照有关规定回购该房屋。(记者吴善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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