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三条件之一即可提出申请
-符合享廉租房政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的20%
上海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又辟新途径。10月1日起,凡是符合享受上海廉租住房政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通过市场租赁且月房屋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三个条件之一的职工,可申请使用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房租。
上海住房公积金制度自1991年建立以来,为住房制度改革和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截至今年8月底,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2009.63亿元,累计向132.56万户家庭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1829.81亿元,支持购建修房建筑面积12278.98万平方米,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购房和还贷883.38亿元。住房公积金在支持廉租房建设,危旧房改造,职工购房、还贷等方面已发挥了重大作用。此次,上海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拓展至租房领域,使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购房和租房上都能充分发挥作用,进一步丰富了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功能内涵。
昨天公布的《上海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操作办法(试行)》,对相关租赁提取的金额作出了明确规定:享受本市廉租住房政策的,每月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应超过租赁房屋的月租赁费用与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差额部分;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每月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应超过租赁房屋的月租赁费用;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用住房,月房屋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每月可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应超过租赁房屋的月租赁费用扣除家庭月工资收入20%后的差额部分,且每月最高可提取额度不超过1000元。比如一对夫妇的家庭月工资收入是5000元,房租1500元/月,那么每月可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就为1500-5000×20%=500元;《办法》中规定每月最高可提取额度不超过1000元,那么如果房租是每月3000元,能提取的额度为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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